昨日,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《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(简称《条例》),《条例》提出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,对危房治理中困难家庭将予以适当补助。
《条例》规定,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。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,其所有权行使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检查、维修、养护等日常管理;申请安全鉴定、危险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。市、区、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,对在房屋安全鉴定、危险房屋治理中确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家庭,应给予适当补助。
昨日,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《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(简称《条例》),《条例》提出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,对危房治理中困难家庭将予以适当补助。
《条例》规定,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。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,其所有权行使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检查、维修、养护等日常管理;申请安全鉴定、危险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。市、区、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,对在房屋安全鉴定、危险房屋治理中确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家庭,应给予适当补助。